《福州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》明年1月實施 (2004-12-07)
發(fā)布時間:2007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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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海峽都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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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日前閉幕。會議表決通過《福州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》。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福州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》規(guī)定:本條例所稱的竊電行為是指,以非法占用電能為目的,采用隱蔽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的下列不計或者少計電量、電費的用電行為:(一)在供電企業(yè)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;(二)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;(三)偽造或者開啟法定或者授權(quán)的計量檢定機構(gòu)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;(四)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用電;(五)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確或者失效;(六)實行分時段電價計費的用戶非法改變分時計價裝置用電;(七)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電能的。